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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时间:2017-05-05   点击数:
一、节育手术假期
第二十五条 接受避孕节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的证明,按下列规定享有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者,自术后第二日起休息2日;
(二)取宫内节育器者,自术后第二日起休息1日;
(三)输精管结扎者,自术后第二日起休息7日;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者,自术后第二日起休息21日;
(五)人工流引产者,怀孕3个月以内的,自术后第二日起休息30日;怀孕超过3个月的,自术后第二日起休息42日。
同时接受前款规定手术中两项或者产后结扎的,休息时间累计计算。
   
    二、晚婚、晚育、初育休假规定
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晚婚晚育是如何延长婚假产假的?
男年满25周岁或者女年满23周初婚,为晚婚。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对晚者,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以上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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