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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扣除费用情况的说明
时间:2017-02-11   点击数: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112号)文件精神,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市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到200元,参保单位和个人(含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各缴纳100元。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缴纳。新参保职工参保当月,按全年标准一次性缴清当年大病医疗救助费用。以后年度应于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全年费用。同时,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补助待遇也由原来的每年26万元最高支付限额提升为28万元。此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文件规定,参保人员每年1月份需从个人帐户中扣除个人负担的当年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扣除112元(大病医疗救助费用100元+补充医疗保险费12元),个人缴费的失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扣除212元(大病医疗救助费用200元+补充医疗保险费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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