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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归集管理处档案管理规定
时间:2015-09-12   点击数:
一、缴存登记资料归档
1 、留存相对人的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的成立批文)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开户审批表一份。
2 、按登记时间的先后排列,一个季度的开户资料成一册,装订归档。
二、基数调整资料归档
1 、留存相对人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审核表》,要求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注有归集工作人员的相关审核信息。
2 、《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审核表》按企业、行政、事业及其他分类保管并装订成册。
3 、调整清册中的职工信息在电脑中保存,同时备份在 U盘中。
三、执法资料归档
1 、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同时按照执法文书的先后顺序装订,执法文书填写完整、规范。
2 、未办理缴存登记的案件,档案装订顺序如下:
《立案审批表》 -《未开户证明》 -《限期开户通知书》 -《行政案件听政告知书》 -《调查处理报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 -《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开户及缴存证明》 -《行政案件结案审批报告》。
3 、未按规定缴存的案件,档案装订顺序如下:
《立案审批表》 -《最后一次缴存凭证》 -《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通知书》 -《调查处理报告》 -《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公积金补缴凭证》 -《行政案件结案审批报告》。
四、异地转出资料归档
1 、留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转移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或函)。
2 、按照转移审核的时间一个年度装订一册。
五、各类报表按照时间顺序装订,一个年度装订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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