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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转正”不能仅靠“奖励”
时间:2011-06-13   点击数:

东方网6月11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上海市国资委日前出台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提出对优秀高技能劳务派遣员工,要有计划地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毫无疑问,指导意见将对沪上国有企业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起到引领示范作用,但也有人提出:“优秀高技能员工”如何认定?有没有比例名额限制?

我们对于国资委指导意见首先要有一个全面准确的理解。劳务派遣用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化配置人力资源、适用《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的补充用工形式,实践中在保持劳动力市场的灵活度同时,也存在部分用工单位过度、过滥使用等一些突出问题,局部影响了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国资委指导意见提出,国企要有计划地吸纳劳务派遣员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并予以正常的晋职、晋级,增强他们对用工单位的归属感,这是着眼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逐步减少非“三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比例,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制度性变革。

毋庸讳言,劳务派遣的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复杂,为有效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总体规模,同时又不影响整体劳动关系和谐,积极推进各项改革措施应当区别情况、循序渐进、稳妥实施,但这绝不意味着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仅仅是让一部分优秀员工“转正”。

如果过于强化部分员工“转正”的“奖励效应”,不仅与逐步减少非“三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比例的原则相悖,还会在客观上强化企业用工制度上的“二元”结构,甚至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

我们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过程中,应在建立劳务派遣员工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改善劳务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形成劳务派遣员工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维护机制上多做点文章,特别是要引导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务派遣,逐步减少非“三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促进形成完善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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