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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4-09   点击数: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长令第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动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的规定,为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指导管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在我省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核验管辖

  按照“谁许可、谁发证、谁核验”的原则,劳务派遣单位到实施行政许可的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核验。其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务派遣单位核验工作:

  (一)在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

  (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向办理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年度经营情况。

  三、核验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具体事项包括: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四、提交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

  (二)上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职工工资支付清单,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费发票清单;

  (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六)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子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分公司名录;

  (七)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参保人员明细;

  (八)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九)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专职工作人员具备劳动关系协调或者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集体合同文本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集体合同审查同意书;

  (十二)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见附件2)。

  五、核验时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验工作于每年4月底结束。

  六、核验流程

  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相关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单位,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经核验,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检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二)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发出行政建议书,督促及时整改。整改后复核合格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检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报告年度经营情况,由办理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4)“受理报告机关”栏注明受理报告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七、核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作为完善行政许可的必要措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各种措施,提醒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二)加强指导服务。对核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通过发放行政建议书等形式,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指导服务,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将核验结果于每年5月1日前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注重信用结果的比对与运用。同时,通过抽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实施核验。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等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加强分析统计。各地要认真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信息统计工作,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年5月1日前将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核验情况总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联系人:邱涛;联系电话:025-83276097

  电子邮箱:qiutao@jshrss.gov.cn

  附件: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2、《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3、《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

  4、《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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