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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制”变更为“综合工时制”需注意的风险 时间:2015-10-12 点击数: |
问:公司是出口加工型企业,目前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今年受国外订单不均衡的影响,公司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或调休等)。请问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以避免潜在的风险? 答:一般情况下,多数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如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人单位确实需要变更劳动者标准工时制为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建议用人单位应做到如下几点,以减少纠纷: 1、变更工时前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变更标准工时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关系到员工的重大切身利益,企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企业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应报经相关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报经相关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3、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变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关系到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倍数。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变更劳动合同;三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所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一是法律的硬性要求,二是这样做能为用人单位有效的保存了相关证据,避免了以后员工反悔要求实行原工时制情况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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